(一)如果您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申請辦理換發護照方式說明如下:
1.香港:
您可備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如已逾期或未逾期護照、照片等)前往我們派駐香港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第40樓,電話:(852)2887-5011)申請換發護照。
2.澳門:
您可備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如已逾期或未逾期護照、照片等)前往我們派駐在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電話:(853)2830-6289)申請換發護照。
3.國內:
您可備妥在國內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國民身分證、未逾期護照、照片等)委託家人、現屬同一機關之同事或旅行業者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護照;但還沒有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除了原持護照內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外,不可以在國內委託代辦護照。另年滿14歲尚未申領新式國民身分證(94年12月21日以後核發)者,亦不可以郵寄回臺委託代辦護照。
(二)若您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惟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倘您依上述程序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可依上述(一)申辦護照或入國證明書。